系统检测到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无法获得最佳的使用体验,建议您更换其他浏览器或 升级您的浏览器。(使用360浏览器访问请选择极速模式)
关闭
{{settrSelectedText ? settrSelectedText : '更新时间'}}
{{sexSelectedText ? sexSelectedText : '性别'}}
{{ageSelectedText ? ageSelectedText : '年龄'}}
{{settrSelectedText ? settrSelectedText : '更新时间'}}
选择城市
切换城市分站,让我们为您提供更准确的信息

当前选择城市:总站
总站 {{item.sitename}}

试用期内,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合法吗?

时间: 2023-04-07 09:57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转载]

请用微信扫一扫 浏览量: {{clickNum}}

[案例]入职某餐饮服务公司,同公司订立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但公司称要从试用期满才能为小赵购买社会保险,这种行为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